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9-17
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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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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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1999年8月30日修订)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行政法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 有限 、 有限责任 或者 公司 字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普通合伙 字样.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有限合伙 字样.【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 普通合伙 、 特殊普通合伙 或者 有限合伙 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 , 行政许可 , 公司(含分公司)登记 ,,

【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改)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 , 行政许可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含营业单位)登记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第四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 , 行政许可 , 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1999年8月30日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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