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9-24
宜昌市林业局双公示目录(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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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宜昌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核)的初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章】《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方案报国务院审批.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方案,经省一级的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方案,经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后,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然保护小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会同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方案,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本条第

三、

四、五款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二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可以开展适当的生产经营和旅游活动.在实验区内开展旅游活动的,须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二)对旅游区域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线路;

涉及文物的,应征求相应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应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四)设置防火、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五)不得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活动项目.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2 , 宜昌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的通知》(鄂林资【2015】58号):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按市、县二级管理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3 , 宜昌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4 , 宜昌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2、《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禁止无证采伐林木.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5 , 宜昌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木材运输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运输木材的货主或托运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6 , 宜昌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森林植物及产品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法规】《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零七号)第十八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国家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

(二)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0项.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7 , 宜昌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植物检疫证书》许可 ,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法规】《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零七号)第十九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国家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20号)

二、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第21项.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8 , 宜昌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3.《湖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9 , 宜昌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3.《湖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10 , 宜昌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11 , 宜昌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0〕65号)将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下放至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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