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08-13
海林市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所需中介服务前置要件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1 , 市消防大队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 消防设计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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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消防大队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消防设施检测 ,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合证明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保留

3 , 卫计局 , 公共场所建设选址、设计卫生许可和公用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 , 依法取得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黑卫财(1992)61号 , 按实检项目收取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省、牡市保留

4 , 卫计局 , 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 , 一年以内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第四十一条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黑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向生产场所所属市(行署)、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黑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申请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8.房产证明和房屋租赁证明;

9.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10.生产用水检测报告(使用市政集中式供水除外);

11.清洗消毒设备符合卫生要求并能够保证餐饮具消毒效果的证明材料;

12.其他资料.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黑卫财(1992)61号 , 按实检项目收取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省、牡市保留

5 , 卫计局 , 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 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第四十一条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黑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向生产场所所属市(行署)、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黑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申请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8.房产证明和房屋租赁证明;

9.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10.生产用水检测报告(使用市政集中式供水除外);

11.清洗消毒设备符合卫生要求并能够保证餐饮具消毒效果的证明材料;

12.其他资料. , 医疗服务收费 , 黑价联字(2004)120号、(2005)60号、(2007)36号 , 按实检项目收取 , 具备相应资质的医院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省、牡市保留

6 , 卫计局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许可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许可健康体检 , 《健康体检表》(注册于市内医疗机构的由市二院体检,注册于县(市)医疗机构的由市二院或县(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一、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二、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5号)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 医疗服务收费 , 黑价联字(2004)120号、(2005)60号、(2007)36号 , 按实检项目收取 , 具备相应资质的医院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省、牡市保留

7 , 卫计局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许可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许可健康体检 , 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31号)第十四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 医疗服务收费 , 黑价联字(2004)120号、(2005)60号、(2007)36号 , 按实检项目收取 , 具备相应资质的医院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省、牡市保留

8 , 卫计局 , 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防护检测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 《黑龙江省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办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及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按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格式和内容的通知》(卫监发[1995]第40号)要求进行;

(三)省级或市(地)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查与验收认可书;

(四)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限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

(五)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准文件(限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工作单位);

(六)放射防护措施及防护检测仪器设备有关资料;

(七)放射防护机构、放射防护人员设置情况;

(八)放射工作人员一览表与人员资质证件(复印件);

(九)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十一)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价费字(1992)496号黑卫财(1992)61号 , 按实检项目收取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省、牡市保留

9 , 卫计局 , 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 , 新、改、扩建项目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效果评价报告书》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黑龙江省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办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及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按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格式和内容的通知》(卫监发[1995]第40号)要求进行;

(三)省级或市(地)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查与验收认可书;

(四)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限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

(五)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准文件(限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工作单位);

(六)放射防护措施及防护检测仪器设备有关资料;

(七)放射防护机构、放射防护人员设置情况;

(八)放射工作人员一览表与人员资质证件(复印件);

(九)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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