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15

(二) 桑吉 油污案适用法律

1、国际公约 (1)《92CLC》 ① 《92CLC》对所适用的 油类 有着明确的定义: 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和润滑油,不论是在船上作为货物运输还是在此种船舶的燃料舱中. * * 桑吉 轮事故航次运载的是凝析油,不属于《92CLC》调整的油类范围, 桑吉 轮货油的油污责任不适用《92CLC》. * * ② 据报道, 桑吉 轮沉没时船上仍载有1000多吨的燃油(重油). 桑吉 轮除了所载货油凝析油的泄漏外,还有作为其自用的燃油也一并泄漏. 桑吉 轮燃油系持久性油类,符合《92CLC》规定的油类. * * 《92CLC》规定, 船舶 系指为运输散装油类货物而建造或改建的任何类型的海船和海上航行器;

但是,能够运输油类和其他货物的船舶,仅在其实际运输散装油类货物时,以及在此种运输之后的任何航行(已证明船上没有此种散装油类运输的残余物者除外)期间,才应视作船舶. * * 如果 桑吉 是专门运输散装油类而不运输其它货物的船舶,则 桑吉 是符合《92CLC》规定的船舶,其燃油(重油)造成的污染损害,应适用《92CLC》规定. * * 如果 桑吉 是运输散装油类和其他货物的船舶,根据《92CLC》关于 船舶 的定义, 桑吉 轮事故航次并非运输持久性油类货物,而其是否曾经实际运输过该类货物,以及事故航次中是否还存有该类货物的残余物,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均不明确,因此其燃油(重油)造成的污染损害,是否适用《92CLC》规定,现难以判断. * * (2)《燃油公约》根据《燃油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 '

船舶'

是指任何类型的海船和海上航行器;

第5款规定: 燃油 是指任何用来或者拟用来操纵和推进船舶的烃类矿物油,包括润滑油,以及此类油的任何残余物.该公约第4条第1款同时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92CLC》定义的船舶造成的污染损害,而不论根据《92CLC》此种损害能否得到赔偿. * *

2、我国法律由于 桑吉 轮货油(凝析油)造成的污染损害不适用《92CLC》和《燃油公约》,而《HNS公约》尚未生效,因此, 桑吉 轮货油(凝析油)造成的污染损害应适用我国国内法,包括《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油污司法解释等. * *

三、责任限制

(一) 桑吉

1、 桑吉 轮货油(凝析油)由于 桑吉 轮货油(凝析油)造成的污染损害不适用《92CLC》和《燃油公约》,而《HNS公约》尚未生效,因此, 桑吉 轮货油(凝析油)造成的污染损害应适用我国《海商法》,包含在《海商法》规定的该轮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内. * * 如果韩国、日本有油污染受害方,受害方在韩国、日本或其他国家起诉 桑吉 轮船东和(或) 长峰水晶 轮船东,则 桑吉 轮货油(凝析油)造成的污染损害责任限制问题要看该国法律的规定. * * (2) 桑吉 轮燃油(重油)如果 桑吉 轮被认定为92CLC规定的船舶,该轮燃油(重油)造成的污染损害应适用《92CLC》,适用《92CLC》规定的责任限额.如果 桑吉 轮被认定为不是92CLC规定的船舶,则该轮燃油(重油)造成的污染损害不适用《92CLC》,应适用《燃油公约》和我国《海商法》. * * 燃油污染造成的油污损害,包含在《海商法》规定的该轮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内;

但对燃油污染进行清污造成的清污费用,不包含在该轮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内,因为根据 油污司解 第20条规定 为避免油轮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非油轮装载的燃油造成油污损害, * * 对沉没、搁浅、遇难船舶采取起浮、清除或者使之无害措施,船舶所有人对由此发生的费用主张依照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及最高法院2012年再审审查的 宙斯 轮案例,对沉没船舶进行清污产生的清污费,不属于责任限制. * * 如果韩国、日本有油污染受害方,受害方在韩国、日本或其他国家起诉 桑吉 轮船东和(或) 长峰水晶 轮船东,则 桑吉 轮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责任限制问题要看该国法律的规定. * * (3)货油污染和燃油污染损害的区分由于本案 桑吉 轮燃烧爆炸沉没,既有货油(凝析油)污染,又有燃油的污染,造成的对海洋渔业资源等损害不容易区分,清污费用可能相对容易区分.如果燃油造成的损害适用《92CLC》的责任限制,而货油(凝析油)污染适用《海商法》规定的该轮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制,损害又无法合理区分,应如何处理? * * 从目前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似均无明确规定,我国司法实践未见有相关判例,此问题很可能将成为处理本案的重要法律争点.对此问题的处理可能有吸收原则和比例原则两种方式可以考虑. * * 如果按吸收原则,则是(1)燃油吸收货油,即整体适用 桑吉 燃油适用的《92CLC》责任限额?还是(2)货油吸收燃油,即整体按货油适用的《海商法》规定的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对此,本人认为,鉴于凝析油粘度低、挥发性很高,加之与海水不相溶,在水面残余较少,对海水造成的污染不会很严重,而燃油由于粘度大、挥发性差, * * 泄漏后会在水面漂浮形成大面积溢油污染,本案中采用燃油吸收货油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对货油和燃油造成的损害能区分,则采用比例原则,即根据货油和燃油的泄漏所造成的各自实际损害情况来适用各自应适用的公约或法律,适用不同的责任限额,更为合理. * * (4) 桑吉 责任限额 桑吉 的总吨为85,462,按照我国《海商法》之规定, 桑吉 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汇率按事故发生时1SDR=1.44美元计算)为:167,000+167*29,500+125*40,000+83*15462=11,376,846 SDR=16,382,658.24美元. * * 根据香港自2017年12月4日起实施的新限额(《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之1996年议定书》2012年修正案)之规定, 桑吉 轮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1,510,000+604*(30,000-2,000)+453*(70,000-30,000)+302*(85462-70000)=41,211,524 SDR=59,344,594.56美元. * * 根据《92CLC》2000年修正案之规定, 桑吉 的油污责任限额为:4,510,000+631*(85462-5000)=55,281,522 SDR=79,605,391.68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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