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18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㈠破产的概念和特征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债务的法律制度.

破产的法律特征: 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⒉存在多个债权人⒊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㈡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其宣告破产以清偿债务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二、破产制度的沿革 《十二铜表法》(公元前五世纪)《威尼斯条例》(1240年)《米兰条例》(1341年)法国1673年的《商事条例》

三、我国破产制度建立及现行立法 《破产律》(1906年)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11月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四、破产法的效力 ㈠对破产效力的一般规定我国破产法未涉及是否具有域外效力问题㈡中国破产法的效力状况及其改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适用于非国有企业以外的各种企业法人

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界限的界定破产界限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列举主义 概括主义 支付不能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破产的情形 财产状况信用状况生产能力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㈠破产申请㈡破产案件的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㈢破产案件的受理7天立案,10天上诉10天通知债务人、公告债权申报 1月、三月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

三、债权人会议 ㈠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及组成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临时决议机构和监督机构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人民法院指定主席 ⒈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等 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⒉讨论和解协议草案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一般决议,过半数通过,并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数额的代表通过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一、和解

1、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就企业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企业进行整顿等方面所达成的协议,

2、目的是通过中止破产程序,给企业以复苏机会.

3、提出破产企业在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申请后向债权人会议提出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

3、和解协议内容双方的名称、债权数额及性质、清偿的 财产来源及办法、延缓期限

4、和解协议效力经双方协商一致经法院认可公告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遵守.中止破产程序,进行整顿

1、整顿的含义 是指企业处于破产界限且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以避免企业被宣告破产,使之复苏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整顿

2、整顿申请的提出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法院受理案件三个月后,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

3、整顿的进行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公布生效后开始整顿.期限为两年整顿方案 整顿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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