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5-05-01 |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文,2010年12月24日印发);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文,2014年4月9日印发);
(六)《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项目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电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
一、行政许可结果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
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
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
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
四、办公时间、地址及咨询受理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公地址、咨询受理联系方式查询
网址:http://zizhi.nea.gov.cn/html/ywbl/sldw/.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6号附32号 联系
电话:0371-65837880
第二章 申请
一、适用范围 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申请和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以下发电项目的电力业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