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28

5 ― 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 (征求意见稿)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wastewater treatment 201--发布 201--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

6 ― 目次前言.

7 1. 适用范围.8 2. 规范性引用文件.8 3. 术语和定义.9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10 5. 产排污环节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4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8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1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5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7 10. 合规判定方法.3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表.3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5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57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城镇生活污水产污系数表.64 ―

7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6〕

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 导和规范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 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 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博天 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北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北华清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清 华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8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 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 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处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 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排污单位中城镇污水处理厂、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接纳工业废水且日处理能 力2万吨及以上的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其他水 处理排污单位可参照执行. 水处理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 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 各行业排污单位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放口, 适用于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不 适用于本标准. 专门处理单一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如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有 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 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

9 ―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 《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处理排污单位 wastewater treatment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other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其他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厂. 3.4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industrial wastewater integrated treatment plant 指专门处理工业废水, 或为工业园区、 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作 为工业集聚区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厂. 3.5 再生利用 recycle water 指污(废)水经适当处理后,不直接排入环境水体,满足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后进行再次利用. 3.6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

10 ―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7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 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应信息表. 填报系统未 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应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运 及投运日期;

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 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 所在地是否属于总磷总氮控制区、 是否属于工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及编码(根据《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填报,没有编码的可不填)、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 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 总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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