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11-10 |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西南大学部分教授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3]141 号) 、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退发[1990]5 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 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1999]51 号) 等文件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对我校部分教授(含教学科研系列的专职研究员.以下同)延长退休 年龄作以下规定.
一、我校教授延长退休年龄,须报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市人 事局批准;
一次可延长 1-2 年,最高延长到年满
70 周岁.
二、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教授, 退休年龄最高可延长到70周岁.
1、在任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2、获准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申报领衔人;
3、荣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教授;
4、1994 年及其以前由国务院批准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三、 不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在达到国家规定 的退休年龄时, 仍带有博士研究生, 退休年龄最高可延长到
65 周岁.
四、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在本规定发布时已年 满64 周岁,如仍带有博士研究生,退休年龄最高可再延长 1-2 年, 但最高不得超过
70 周岁.
五、 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 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 教授,可参考项目规定的完成时限,延长退休年龄最高到
65 周岁.
六、兼任重要社会职务(如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市政 府参事等)的教授,如省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有文件规定,在任职期 间必须是在职人员的,可从其规定延长退休年龄.
七、办理程序
1、达到退休年龄的教授,如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由本人在 达到退休年龄前一年的
9 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学院 (科研所) 研究同意后,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于10 月底前送 交学校人事处;
2、人事处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3、校长办公会审议;
4、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人事局审批.
八、本规定从
2006 年1月1日起执行.
九、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