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11-22 |
1 - 目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韶关市 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的决定… (3)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4)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5)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议程……………… (9)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议程……………(10) 关于韶关市
2018 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执行情况的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局(11)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韶关市
2018 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35) 关于韶关市
2018 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财政局(37)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韶关市
2018 年上半年财政预算 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51) 关于
2018 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市财政局 (53)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2018 年预算 调整方案的报告的决议…61) 关于治理市区交通拥堵工作情况的报告……市公安局 (62) 关于市区治理拥堵工作的思路与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65) 关于视察我市治理市区交通拥堵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69) 主办单位:韶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 度北路
96 号邮编:512002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 年 第四号 (总第
9 号)
2018 年10 月26 日出版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4 -
2 -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治理市区交通拥堵工作情况报告 的审议意见…74) 关于提请审议《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修正案(草案) 》的议案…殷焕明(76) 关于《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 的说明…市公安局(77) 关于《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 审议结果的报告…周正祥(79) 关于《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 》修改 情况的报告……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82) 关于《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的 审议结果报告…韩登池(83) 关于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 情况的报告…韩登池(85)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免职名单 86)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免职名单 87)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任免名单 88) 关于我市 七五 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市司法局 (89)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主任会议纪要……(96)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联系点管理规定 98) 常委会公报编委会 主任:陈曦副主任:高振忠 黄其振 李铖委员:周正祥 潘穗曾旭源 巫育明 何正平 余构华 杨日葵 编辑部主编:李铖副主编:徐伟华 刘剑飞 陈雄标 编辑:黄艺刘迅黄远习 责任编辑:黄远习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4 -
3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 年9月30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4 -
4 -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8 年8月15 日表决通过 的《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于
2018 年9月30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 年10 月16 日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4 -
5 -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2018 年8月15 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 年9月30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现予以公布 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外用火行为,预 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 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森 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内森林防火区、农业生产生活区、城镇居 住区的野外用火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 离林地边缘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城镇居 住区是指城市和乡镇的建成区居民生活区 域.农业生产生活区是指城镇居住区和森 林防火区之外的从事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 的区域. 第三条 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属地管 理、分级负责、分区管控、综合治理的原 则. 第四条 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各级 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是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 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分管负责人是主 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 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并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 跨部门的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 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 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并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 算. 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 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生活区野外用火监督 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 镇居住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生态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野外用火引起大 气污染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与综合防治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4 -
6 - 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交通 运输、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 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确 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 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 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 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护林 人员,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有关 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野外用火 安全和森林防火专业知识. 新闻、文化、教育、交通、旅游、民 政等部门应当做好规范野外用火和森林防 火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 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播放或者刊登野外用 火管理和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和森 林防火专题宣传教育.家庭应当加强对未 成年人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九条 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 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