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11-2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大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非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合署办公,各 委员可以委派人员参加工作小组的工作.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草拟薪酬计划或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案,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社 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
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上说明情况.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其代表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11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