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11-23 |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7 年8月21 日,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下属控股三级子公司荆门金鸿和瑞燃气有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 气输送公司持有中油金鸿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份,中油金鸿华南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荆门金鸿和瑞燃气有限公司 60%股份,荆门金鸿和瑞燃气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荆门和瑞 )与张家口国储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 储物流 )签署了《液化天然气买卖合同》 ,由荆门和瑞向国储物流销售液化天然 气.合同期为一年,预计全年交易量为
2000 吨,金额为
510 万(以实际发生交 易量及交易金额结算为准) .截止目前,发生金额为 207.9054 万元. 具体追加关联交易金额情况如下: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本次追加金额(万元)
2017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金额(万元) 向关联方销售 产品、商品 国储物流
510 510 合计
510 510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陈义和先生为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 国储能源 )董事长,国储物流为国储能源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国储物流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 成了关联交易.
3、2017 年8月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九次会议以
8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陈义和先生为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 在表决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均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 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4、上述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张家口国储能源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张家口高新区清水河南路
65 号 法定代表人:吴友良 注册资本:2000 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575523558U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2 类1项) (有效期 至2019 年5月8日) ;
天然气物流信息咨询服务;
液化天然气、 压缩天然气销售. 主要股东:国储能源持有国储能源物流 100%股权 该公司主要从事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销售与运输业务. 截止
2016 年12 月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9,212.17 万元,净资产 8,250.48 万元,营业收入 23,885.10 万元,实现净利润 1,653.96 万元.截至
2017 年6月30 日,该公司总资产 9,838.68 万元,净资产 9,096.69 万元,营业收入 12,195.38 万元,净利润 846.21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具体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陈义和先生为国储能源董事长, 国储物流为国储能 源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国储物流为 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017 年8月21 日,荆门金鸿和瑞燃气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国储能源物流有限 公司签署了《液化天然气买卖合同》 ,由荆门和瑞向国储物流销售液化天然气. 合同期为
2017 年8月21 日至
2018 年8月21 日,预计全年交易量为
2000 吨, 金额为
510 万元(以实际发生交易量及交易金额结算为准) .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交易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公允、合理.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有效期及供货起始日 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
2017 年8月21 日至
2018 年8月21 日. 双方以传真或电子表单确认函的方式确认供气日供气量.
(二)供气量和提取量 1. 购气方采购量需求,提前
1 个工作日以电子表单、传真或短信形式向供 气方提交《采购计划》 . 2. 对于购气方提出的采购量,购气方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支付采购量的全 额货款. 3.若由于上游气源价格变动或原料气供应不足等情况, 供气方应提前
3 个工 作日通知购气方.
(三)气量交接 供气方将液化天然气在交接点交付购气方时, 该液化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 即转移给购气方.
(四) 供气质量及运输 1. 供气方液化天然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820-2012 《天然气》中所规定的Ⅱ类天然气标准. 2. 由供气方配送的 LNG,运费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以双方盖章确认的价 格函为准.
(五)天然气计量 1. 液化天然气按重量(单位:吨)计量,计量结果以供气方的《LNG 出厂 计量单》中记录的过磅重量为准. 2. 购气方要求供气方提供配送服务的,若装液重量与卸液重量差在±100 公斤以内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气费及运费均按出厂时过磅重量结算.若装液 重量与卸液重量差超出±100 公斤的,根据实际情况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双方对过磅重量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 则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 解决.
(六) 天然气价格 随行就市,供气方供给购气方的天然气价格为含税价格,双方以价格确认 函为准.
(七) 预付款及结算 1. 先款后气,如果供气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购气方的货款或货款不足, 供气方有权不向购气方供气,双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购气方承担. 2. 结算款:双方约定每月
15 日和
25 日(节假日顺延)进行账目核对,购 气方在收到供气方发出的对账单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加盖公章) .供气方 根据双方确认的对账单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天然气增值税发票,并以快递 的形式发送给购气方,购气方在收到发票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付货款汇 入供气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若有多余款项,购气方可用作抵顶下次采购计划中的 相应货款或申请供气方退回. 3. 甲乙双方预计全年交易量为
2000 吨,金额为
510 万(以实际发生交易量 及交易金额结算为准)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荆门和瑞与国储物流未因上述交易产生同业竞争.
七、交易目的和影响 为拓展上游产业链, 荆门和瑞今年以来在内蒙以租赁第三方天然气液化厂的 形式生产 LNG,在满足荆门和瑞有富余产能可对外销售.国储物流 LNG 运输车辆 充足,在北方市场有着广泛下游客户,对LNG 需求量较大.下属公司通过本协议 的安排,扩张了自身的业务,拓展了盈利空间,加快资金回笼,符合公司的长远 发展利益.该交易为日常经营中的持续性业务,保证了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 动,对本公司有一定的利润贡献,预计此项交易在一定时期内将继续存在.此项 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 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对关联对方而言,有助于丰富完善进货渠道,进而拓展下游相关市场.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7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2,952.31 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说明:在我们发表独立意见之前,公司就该等事项通 知我们并进行充分沟通,我们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仔细审阅了董 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并就相关事宜和我们关注的问题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进 行深入的探讨,认为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计划
2017 年8月24 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九次会议,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 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对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 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 的正常需要,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公司上述交易事项扩张了身业务,拓展了公 司的盈利空间,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公平、公开、公正.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 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3、关联交易的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7 年8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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