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28 |
3 ― 附件
1 民用煤燃烧污染综合治理技术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则1.
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和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更有效解决冬季灰霾频发、 空气污染严重的问题,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民用煤燃烧污 染综合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 (以下简称指南) .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农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以及城镇居民的 民用煤燃烧污染综合治理,也可供设施农业和小型工商业燃煤污染 治理时参考.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 监总局令第
16 号《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GB/T 31356-2014 《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 GB16154 《民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 GB/T16155 《民用水暖煤炉性能试验方法》 ―
4 ― 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50824-2013 《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76-9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JGJ/T 267-2012 《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规范》 GB 25127.2-2010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第
2 部分:户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 GB 25034-2010 《燃气采暖热水炉》 NY/T
1703 《民用水暖炉采暖系统安装及验收规范》 GB/T 25209-2010《商品煤标识》 DB11/097-2014 北京市地方标准《低硫煤及制品》 DB12/106-2013 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和民用煤质量》 DB13/2081-2014 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和民用燃料煤》 DB13/2122-2014 河北省地方标准《洁净颗粒型煤》 1.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商品煤:原煤经过加工处理后用于销售的煤炭产品.可分为动 力用煤、冶金用煤、化工用原料煤等. 动力用煤:通过煤的燃烧来利用其热值的煤炭产品统称动力用 煤.动力用煤按用途可分为发电用煤、工业锅炉及窑炉用煤和其他 用于燃烧的煤炭产品等. 民用煤:用于居民炊事、取暖等分散式使用的动力用煤,可分 为民用原煤和民用型煤两类. ―
5 ― 民用原煤:未经成型加工的民用煤. 民用型煤:以适当的工艺和设备加工成型的民用煤,包括蜂窝 煤和其他型煤. 无烟煤:煤化程度高的原煤.其特点是挥发分低、密度大、燃 点高、碳含量高、无粘结性,燃烧时多不冒烟.通常作为民用燃料, 也可直接用于小型高炉炼铁等.无烟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质量分 数一般在 10%以下. 烟煤:煤化程度低于无烟煤而高于褐煤的原煤.其特点是挥发 分产率范围宽,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质量分数一般在 10%-40%之间,其 中若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质量分数在 37%-40%之间时,透光率大于 50% 者为烟煤.烟煤主要分为炼焦烟煤和一般烟煤. 兰炭:无黏结性或弱黏结性的高挥发分烟煤在中低温条件下干 馏热解,得到的较低挥发分的固体炭质产品. 民用焦炭:以高挥发动力煤为主要原料,辅以少量炼焦煤及助 燃、固硫等功能助剂,经高温干馏热解过程,得到的既具较低挥发 分,又有良好可燃性的固体炭质产品. 民用水暖煤炉:在常压状态下,以水为传热介质,额定供热量 小于
50 千瓦,循环系统高度不超过
10 米,出口水温不高于 85℃, 具有采暖供热能力的民用燃煤采暖煤炉(兼炊事功能) . 烤火炉:靠炉体散热取暖,兼有炊事功能的炉具. 节能环保型燃煤炉具:热性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民用 炉具相关标准的燃煤炉具. 正烧:固体燃料燃烧时火焰顺热烟气自然流动方向传播的燃烧方 ―
6 ― 式,具有挥发分析出速度快的特点,适用于无烟煤等挥发分低的燃料. 反烧:固体燃料燃烧时火焰逆热烟气自然流动方向传播的燃烧 方式,具有能延缓挥发分析出速度的特点,适用于烟煤等挥发分高 的燃料. 电采暖:将电能转化成热能来满足供暖需求的采暖方式或设备. 低温空气源(热风/热水)热泵:由电驱动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制 冷循环,以空气源为热(冷)源的热泵(热风/热水)机组,并能在 不低于-20°C 的环境温度正常工作. 制热性能系数: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热风机进行制热运行时, 制热量与消耗的总输入功率之比. 制热季节性能系数:在制热季节中,热风机制热运行时向室内 送入的热量总和与消耗的电量总和之比. 燃气采暖热水炉:以燃气作为燃料,燃料经燃烧器输出,在燃 烧室内燃烧后,由热交换器将热量吸收,采暖系统中的循环水在途 经热交换器时,经过往复加热,从而不断将热量输出给建筑物,为 建筑物提供热源. 1.5 编制原则 科学性原则:指南中所提出的各项民用煤污染治理技术,需要 通过大量调研、筛选和优化,保证各项技术的科学性. 实用性原则:指南中提出的措施和对策应该在充分分析民用煤 现状、能源结构和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各项技术的实 用性. 差异性原则:指南编制应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区域的自然地形、 ―
7 ― 生活生产特征、能源可获得性和经济基础等各方面的差异,提出体 现地区差异性的多种技术方法. 前瞻性原则:指南以当前我国能源结构和经济发展现状为立足 点,着眼未来,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和发展高度,强调指南的前瞻性 和指导性. 1.6 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 农村能源行业协会节能炉具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可持续发展促进会、 北京化工大学共同起草编制.
第二章 民用煤污染治理的总体思路 民用煤污染治理应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采取因地制 宜、综合治理、多措并举、分步推进的步骤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减少能源消耗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民用煤污染治理的主要方 向.具体措施包括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优质煤替换, 使用节能环保炉具,推进集中供热,推广建筑节能等.清洁能源 替代、推广建筑节能与集中供热是解决民用煤燃烧污染的根本措 施.当前经济社会环境下,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可 采取优质煤替换、配套使用节能环保炉具等过渡性措施. 各地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大气污染状况以及能源禀赋等, 采取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的技术路线.在经济发达、大气污染严重 ―
8 ― 地区优先发展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
暂不具备清洁 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可以先采用优质煤替换及节能环保炉具推广, 逐步过渡到清洁能源替代;
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以发展煤炭清 洁高效利用技术.
第三章 民用煤污染排放现状调查 各地应开展民用煤大气污染排放现状详细调查,掌握能源使用 状况.调查方法包括统计调查法、逐村填报法、抽样调查法、卫星 遥感与现场调查综合法等.现状调查应重点收集和整理大气污染状 况、当地能源禀赋、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生活习惯与建筑结构、居 民能源消费结构,以及前期开展的民用煤治理相关资料.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强民用煤排放实测,获取当地的民用煤大 气污染物排放系数,编制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计算大气污 染物的排放量.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方法具体参考《民 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 . 各地应在清单编制的基础上,分析评估不同治理技术方案的可 行性与经济性,提出适宜本地的民用煤污染治理行动方案.
第四章 综合治理技术 4.1 清洁能源替代 清洁能源替代主要包括电能、天然气、太阳能、地热、沼气 等.各地应充分考虑当地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能源禀赋特征、 ―
9 ― 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如电网、燃气管网等) 、生活习惯等基 本情况,并结合替代技术的先进性与可靠性、一次性投资、运行 成本以及维修维护等因素,因地制宜的选择合适的清洁能源替代 技术.替代技术有电采暖、燃气采暖、太阳能采暖、沼气采暖、 生物质成型燃料采暖以及组合采暖方式(如太阳能+电、太阳能+ 燃气、太阳能+沼气等) . (1)电采暖 鼓励使用热泵技术,逐步减少使用直接电热式采暖技术.热泵 技术包括低温空气源热风热泵、低温空气源热水热泵、地源热泵和 水源热泵. 寒冷地区优先采用低温空气源热风热泵技术.要求额定制热量 小于等于
5 千瓦的热风热泵在环境温度-20°C 时,其制热性能系数 不低于 2.
0、制热季节性能系数不低于 3.0. 经济条件较好的寒冷地区可结合节能新民居建设和既有居住建 筑节能改造采用低温空气源热水热泵进行供暖.要求在环境温度高 于-20°C 时,系统可正常运行,性能系数符合《低环境温度空气源 热泵(冷水)机组第
2 部分:户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 (GB 25127.2)规定. 在地质、水文以及经济条件均许可的条件下,可以在农村新建 集中居民区中采用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技术,用电能驱动热泵采集 浅层地能和水能作为建筑供暖用能. 在推行电采暖替代时,应先加强配套电网改造,保证每户电力 供应增量不少于
8 千瓦.鼓励和引导利用低谷电量进行电采暖,发―10 ― 挥电力调峰的作用. (2)燃气 在燃气供应配套设施较为完备、燃气供应量充足的地区,可采 用燃气(主要是天然气)壁挂炉供暖,要求炉具热效率不低于 85%. (3)太阳能 鼓励使用太阳能.太阳能资源丰富或较丰富且经济条件允许的 地区宜采用太阳能热水供暖技术和主被动结合的供暖技术.经济欠 发达地区应优先采用建筑本体节能技术和被动式太阳能利用技术. (4)生物质能 用于替代民用煤的生物质能包括沼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减 少户用生物质直接燃烧,鼓励采用生物质转换技术将生物质转化为 低排放的固体、气体燃料后加以使用.大型养殖场及周边地区可利 用畜禽粪便和生物质建设规模化沼气集中供气采暖系统.生物质资 源丰富和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成熟的地区,可利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进行集中供暖. 4.2 优质煤替换 (1)民用煤质量基本要求 优先使用挥发分、硫分、灰分以及有害元素含量较低的民用煤, 可选用优质的无烟煤、烟煤、型煤和其他煤制品(如兰炭、民用焦 炭等),禁止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及其制品进入民 用煤市场. 煤炭资源丰富、经济条件较好且污染严重的地区应优先选用 低硫、低挥发分的优质无烟煤、型煤、兰炭和民用焦炭;
暂时不 ―
11 ― 能供应优质无烟煤、型煤、兰炭和民用焦炭的地区,也应选用低 硫的优质烟煤作为民用煤. 民用煤的质量指标应符合相应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要求.生产和 销售的民用煤应按照《商品煤标识》 (GB/T 25209-2010)进行标识. (2)民用煤洁净加工技术 积极推进民用煤洁净加工,提高洁净型煤在民用煤中的使用比 例,各地区应建设规范化、清洁化的民用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 加强配煤成型、型煤固硫、引火型煤等配套技术的研发.暂不具备 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应尽快使用优质无烟煤、洁净型煤、兰炭 和民用焦炭替换劣质民用散煤. 4.3 节能环保型燃煤炉具 各地应大力推广和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节能环保型燃煤 炉具.禁止销售低效劣质炉具,规范炉具的安装和使用,鼓励采暖 和炊事功能分开. 炉具燃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