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12-11 |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 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 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 年10 月已开始引发 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10 月12 日披露的 《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冠福股份 )于2019 年1月3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泉州市中院 )签发的(2018) 闽05 民初
1382 号、 (2018) 闽05 民初
1383 号、 (2018) 闽05 民初
1384 号、 (2018) 闽05 民初
1385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泉州市中院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 恒丰银行泉州分行 )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8)闽05 民初
1382 号、 (2018)闽05 民初
1383 号、 (2018)闽05 民初
1384 号、 (2018)闽05 民初
1385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 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11 月26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
2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起诉公司及 其他相关方的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6) .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在与被告分别签订《授信合同》 、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最高额抵押合同》后,依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后 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又与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补充协议》 、 《动产质押 合同》 约定, 借款人以付款人为冠福股份的商业承兑汇票为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项下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并将其背书质押给恒丰银行泉州分行.2018 年10 月12 日,因借款人均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恒丰银 行泉州分行向各被告发送《提前还款函》 ,宣布案涉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向泉 州市中院提起诉讼.泉州市中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公 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详见附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详见附表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 以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 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已决定在上诉期限
3 内提起上诉,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 擅自以 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并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向恒丰银行泉 州分行的借款提供担保产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司将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追 偿的法律程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详见公司于
10 月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 、 《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股份关注函(中 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 号)的专项说明》 .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 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 民初
1382 号案件的《传票》 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 民初
1382 号案件的《民事判 决书》 ;
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 民初
1383 号案件的《传票》 及法律文书;
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 民初
1383 号案件的《民事判 决书》 ;
5、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 民初
1384 号案件的《传票》
4 及法律文书;
6、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 民初
1384 号案件的《民事判 决书》 ;
7、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 民初
1385 号案件的《传票》 及法律文书;
8、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 民初
1385 号案件的《民事判 决书》 .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5 附表: 序号案号被告人 开庭 时间 开庭 地点 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
1 (2018)闽05 民初
1382 号 德化县日臻陶瓷工 艺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日臻陶瓷 ) 、 福建冠福实业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冠 福实业 ) 、德化县 金汇通纸艺包装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汇通 ) 、林福 椿、林文昌、宋秀 榕、林文洪、林培 英、林文智、陈忠 娇、林国钦、林友 杉、冠福股份
2018 年12 月20 日8:30 泉州 市中 院审 判楼 二楼 第九 法庭 (1)请求判令被告日臻陶瓷立即向原告 偿还借款本金 5,516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18 年10 月8日为 271,047.87 元,自2018 年10 月9日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 款本息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日臻陶瓷立即赔偿原 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00,000 元. (上述第
一、 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 额共计 55,531,047.87 元)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冠福实业提供 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的抵押房产、 国 有土地使用权(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在 上述第
一、 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折价或者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金汇通、冠福实业、 林福椿、 林文昌、 宋秀榕、 林文洪、 林培英、 林文智、陈忠娇、林国钦、林友杉对上述第
一、 二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日臻陶瓷的债务 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5 ) 请求判令原告对票号为(1)日臻陶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 5,516 万元及截至
2018 年10 月8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27,1047.87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10 月9日起至实 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 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 行有关规定计算) ;
(2)日臻陶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律师费
2 万元、财产保全申请 费5,000 元及评估费 1,500 元;
(3)如日臻陶瓷不履行上述债务,恒丰银行泉 州分行以冠福实业名下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 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德房权证德化字第
20152889 号、
20152890 号、
20152891 号、
20152892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德国用(2015)第71693 号、
71691 号、71692 号、71690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
一、二 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冠福实业、金汇通、林福椿、林文昌、宋 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林国钦、 林友杉应对上述第
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冠福实业、金汇通、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
6 0010006127654182 的《商业承兑汇票》项 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 权;
被告冠福股份作为票号为0010006127654182 的《商业承兑汇票》的 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 ,立即履行质押票 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三被告承担. 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林国钦、林友 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日臻陶瓷追偿;
(5)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对日臻陶瓷出质的、付 款人为冠福股份的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2 的 《商 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
如日臻陶瓷不履行上述债 务, 冠福股份应在票号为
0010006127654182 的 《商 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内对上述
一、二项债务向 恒丰银行泉州分行承担付款责任;
(6)驳回恒丰银行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本案受理费 319,455 元,由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负 担1,500 元,由日臻陶瓷、冠福实业、金汇通、林 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 陈忠娇、林国钦、林友杉、冠福股份负担 31,795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7 2 (2018)闽05 民初
1383 号 冠福实业、德化县 科盛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科 盛公司 ) 、林德安、 林福椿、林文昌、 宋秀榕、林文洪、 林培英、林文智、 陈忠娇、冠福股份
2018 年12 月20 日9:00 泉州 市中 院审 判楼 二楼 第九 法庭 (1)请求判令被告冠福实业立即向原告 偿还借款本金 5,544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18 年10 月8日为 272,230.81 元,自2018 年10 月9日起应按照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 款本息之日止) . (2)请求判令被告冠福实业立即赔偿原 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