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12-12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周珍、张妍律师出 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1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 公告.审议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7 年12 月1下午 15:00 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中心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邱天 高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11 月30 日~12 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12 月1日的交易时间, 即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11 月30 日下午 3:00 至2017 年12 月1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股份数为 669,880,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7.6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所持股份数为 51,700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富山新工厂投资项目》.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需有出席大会股东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同 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投票系统的投 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议案: 《富山新工厂投资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669,906,899股,反对25,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54,436,898股,反对25,200股,弃权0股,A股股 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5,470,001股,反对0股,弃权0股,B股股东同 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方世扬周珍张妍2017 年12 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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