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12-18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原控股 公司部分借款展期归还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 立董事,已事前获知公司将原控股子公司苏州鼎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鼎欣房产")和原控股孙公司苏州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 阳房产" )对本公司因历史原因产生的借款余额中不超过

3 亿元借款展期不超过

6 个月 (暨不晚于

2014 年6月9日前归还) , 期间占用资金的年利率按原标准 10% 收取的有关资料.

经严格、认真审核,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原控股公司部分借款展期归还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由于历史原因,公司将部分资金借给原控股子公司鼎欣房产和原控股孙 公司欣阳房产, 后公司将持有的鼎欣房产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永鼎集团" ) ,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公司对原控股公司借款的还款 安排及期间借款的利率,鼎欣房产和欣阳房产因此成为公司的关联方,该部分借 款也因为股权转让成为关联方借款,不属于新发生借款;

2、公司在目前资金比较充裕、并且近期暂无重大对外投资的前提下,将公 司关联方鼎欣房产和欣阳房产对公司因历史原因产生的借款中不超过

3 亿元借 款展期不超过

6 个月(暨不晚于

2014 年6月9日前归还) ,期间占用资金的年利 率按原标准 10%收取,高于公司近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及公司一年期 银行贷款的平均利率,对关联方借款的利率定价公允,有利于提高公司阶段性闲 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阶段性闲置资金的投资收益,控股股东永鼎集团为鼎 欣房产归还该笔借款及利息作出承诺负责连带归还责任,确保能够按时收回借 款.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3、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及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公司原控股公司部 分借款延期归还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 孙中浩 吴英华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11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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