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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53―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boiler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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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发布2018-07-31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I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2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7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21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1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26 10 合规判定方法

3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实施简化管理的气体燃料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3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44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4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60 附录 F(资料性附录)锅炉产排污系数 67?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 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 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 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07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07 月3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GB 13271的锅炉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锅炉排污单位排污 许可证许可要求.对于执行GB 13223的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 的锅炉),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锅炉排污 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怀?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2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 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排污单位 boil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含有锅炉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 包括专门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企业, 及满足本单位 生产或生活需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3 基准烟气量 benchmark gas volume 指在基准氧含量条件下,单位燃料与空气完全燃烧后生成的干烟气量(标态). 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 对排 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锅炉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 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单台出力

10 吨/小时(7 兆瓦)以下且合计出力

20 吨/小时(14 兆瓦)以下的气体燃料锅炉排污单位仅需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自 行监测要求等内容,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报内容参见附录 A.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增加需要在排污 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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