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8-31
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机构、调查单位通用) (2017 年统计年报和

2018 年定期统计报表) I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制定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进行了摘编,请您阅读并知悉.

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统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 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 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九条规定,本市建立统计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市或者区、县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情况统计资料.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 报送统计资料, 不得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 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八条规定,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 协调、指导和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出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统计工作;

村 和社区的统计工作站点负责相关统计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开展和管理本部门 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统计调 查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从事统计工作应当具备的统计专业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有关单位应当为统计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合法统计调查表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 号、 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 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依法管理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 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 应当至少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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