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2-12-21 |
1 (a)项(iii)目不涵盖一缔约方限制服务提供投入的措施. 明;
(ii) 地区政府,该缔约方在其附件1不符措施清单中列 明;
或(iii) 地方政府;
(b) (a)项所指的任何不符措施的延续或及时更新;
或(c) (a)项所指的任何不符措施的修正, 与修正前相比, 该修 正未降低该措施与第10.3条(国民待遇)、第10.4条(最惠 国待遇)、 第10.5条(市场准入)、 第10.6条(当地存在)的相 符程度.1 2. 第10.3条(国民待遇)、第10.4条(最惠国待遇)、第10.5条(市场 准入)和第10.6条(当地存在)不得适用于缔约方对附件2不符措施 清单列明的部门、分部门或活动所采取或维持的措施. 3. 如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的地区政府采取的第1款(a)项(ii)目 所指的不符措施,对前一缔约方的跨境服务提供构成实质障碍, 该缔约方可要求对此措施进行磋商. 缔约方应进行磋商以交换关 于措施实施的信息,并考虑采取下一步行动是否必要和适当.2 第10.8 条 国内规制 1.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 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2. 为保证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措施不 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同时承认管理的权利,及为实现 政策目的而在服务提供方面制定新法规的权利, 每一缔约方应努 力保证其采取或维持的此类措施: (a) 依据客观和透明的标准, 如提供服务的能力和资格;
及(b) 如为许可程序, 则此类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 制.
1 对于越南,适用附件第 10-C.
2 为进一步明确,一缔约方可要求与另一缔约方对中央政府采取的第(1)款(a)项(i)目所指的不符措施进行磋 商. 3. 在确定缔约方是否符合第2款下的义务时,应考虑该缔约方 所实施的有关国际组织的国际标准.1 4. 如一缔约方要求对提供服务进行批准,则应保证其主管机关: (a) 当申请人根据其法律和法规提交完整申请后, 在合理期 限内通知申请人关于该申请的决定;
(b) 在可行的范围内,就申请的办理进度设立时间表;
(c) 如某一申请被拒绝, 在可行的范围内, 酌情直接或应申 请人要求通知申请人拒绝的理由;
(d) 应申请人要求, 提供有关申请情况的信息, 不得有不当 延迟;
(e) 在可行的范围内, 为申请人提供更正错误和补充遗漏的 机会,并努力就其所要求补充的信息提供指导;
以及 (f) 如认为适当, 接受符合缔约方法律规定的经与文件原本 核实的副本,以代替文件正本. 5.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其任何主管机关收取的任何批准费用是 合理和透明的,并且其本身不会对相关服务的提供构成限制.2 6. 如许可或资格要求包括通过考试,每一缔约方应保证: (a) 考试应安排在合理的间隔期限;
及(b) 提供合理期限,使利害关系人能够提交申请. 7.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国内有对另一缔约方专业人员的能力进 行评估的程序. 8. 由于缔约方在附件1的不符措施清单中列明了某项措施,第1 款至第7款不得适用于该措施中不受第10.3条(国民待遇)或第10.5 条(市场准入)义务约束的内容;
由于缔约方在附件2的不符措施清 单中列明了某项措施,第1款至第7款也不得适用于不受第10.3条 (国民待遇)或第10.5条(市场准入)义务约束的措施. 9. 如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4款相关的谈判结果生效、
1 有关国际组织 是指成员资格对本协定的所有缔约方的相关机构开放的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