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3-01-13 |
并有义务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通过天津仲裁委 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 效力及其它 1.本合同有效期
10 个自然日(自成交当日开始计算,不含成交当日).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轻石脑 油竞买交易办法(暂行)》规定执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东昌邑石化有限 公司轻石脑油竞买交易办法(暂行)》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轻石脑油竞买 交易办法(暂行)》为准. 3. 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厂区. 4.乙方原件
1 份,确认签字盖章后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甲方确认 签字盖章回复后即销售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 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 乙方 单位名称(章)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山东省昌邑市石化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志伟 委托代理人 范良佐 电话0536-7194090 传真0536-7194197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昌邑支行 帐号37001678208050000091(RMB) 邮政编码
26130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帐号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