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3-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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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 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 (运作过 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50%的,不受此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凯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