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3-05-01

3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 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 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4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按保单约定逐月申报肿瘤筛查 体检符合承保条件的受检者清单, 对超过上述约定期间申报的, 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补 申报.投保人应在申报后

5 个工作日内交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定期检查维护医疗设备, 确保医疗设备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 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医疗体检程序和内容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危险程度增 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承保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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