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3-05-01 |
(二)在依据本条第
(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后 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 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 付手续费,手续费为总保费的 5%,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 解除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 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 解除期间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保险人』: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 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7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设立并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法经营的医疗机构或相关服务供应商. 『相关服务供应商』:指经保险人认可的、并经相关医疗机构授权可以合法提供符合相 关标准的专业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