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3-05-01 |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3) .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保险合同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3 (2)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解除 合同;
(3)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
(4)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不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已支 付的保险费.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见释义 6.4)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时本附加合 同的现金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疾病初次发生本 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6.5)或特定重大疾病(见释义6.6), 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 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7)发生上述情形的,无 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 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 6.8)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 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 疾病,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 给付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4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身故 保险金 的责任;
因下列第(1)-(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 不承担给付 全残保险金 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9)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6.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2)的机动车(见释义 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