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3-05-0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8)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第(1)-(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和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14) (不包括经输 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

(9)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 6.16)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 特定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

5 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 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6 其他免责条款 除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 款,详见 1.4 犹豫期 、 2.4 保险责任 的部分相关条款、 3.2 保险事 故通知 、 4.5 合同效力中止 、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5.3 年龄性 别错误 、 6.5 重大疾病 、 6.6 特定重大疾病 及其他部分 释义 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 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 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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