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3-06-11 |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文中 董事 亦不 包含独立董事)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
7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 将首先由公司回购股票, 其 次是由控股股东增持,最后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回购 1)回购条件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回购实施前生 效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条 件. ②公司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特别表决程序通过, 控股股东就回购事宜在股 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回购标准 ①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能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总额. ②公司回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③公司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回 购金额和回购期间,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要约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后公司的 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 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 规. 1)增持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8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 条件. 2)增持标准 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低于 1,000 万元,但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 量不超过公司股本的 1%.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 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 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增 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 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相关法律法规. 1)增持条件 ①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 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 条件. 2)增持标准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 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 20%, 但不得高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 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