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3-06-23 |
反对 6,860,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95%;
弃权 97,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冀蒙、施展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5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 年4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