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3-06-23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07 年4月1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 年3月第 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 年8月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临时)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9 年3月18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公司 )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公司、 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 《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其中包括 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 总资产 、 净资产 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 径.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 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经公司批准的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适当履行其内部 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履行审批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 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 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照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不得为非独立核算企业、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三)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

(四)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及 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七)被担保人截至申请日累计欠担保人的欠款情况、担保总额及贷款 情况.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应当包括:

(一)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公司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 对申请担保人 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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