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3-06-23 |
(四)及时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
(五)及时按照规定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 事项.
(六)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 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风险评估小组工作,负责其中法务合同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审核对外担保的相关合同,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 关的相关文件,必要时可要求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五)配合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宜.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职责如下:
(一) 负责组织董事会会议审议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的对外担保议案;
(二)负责根据相关制度披露公司对外担保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由风险控制部担保管理岗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 收集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 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 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 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 最小程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总经理办公会以 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 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 , 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 担保的时效期限, 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上述文件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 准的异常合同等重要文件,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 公司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 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包括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 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 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 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 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 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
由于被 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 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 办责任人、风险控制部、法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 使追偿权. 第三十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 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