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3-06-23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 、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 均有责任及 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通报, 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 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对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者被担 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 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 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 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 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可 以于每次年度股东大会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前对拟向该等公司提供担保 的具体对象及对应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 并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在担保额度内的担保业务由被担保公司提交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审批表》(附表 1)及相关资料,各相关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审 批,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签批后由风险控制部负责协同被担保公司办理有 关银行手续;

担保额度以外的担保业务, 需逐项经公司经理办公会、 党委会、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风险控制部应留存一份与银行签订的 《担保合同》正本,并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按年度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如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 可用担保额度在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担保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公司按出资比例对获调剂方提供担保、获调剂方或者其他主体采 取了反担保等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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