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3-07-04

第三部分

第三章 对妇女的暴力

257 (b) 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包括强奸、 性凌虐、 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

(c) 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无论其在何 处发生. 第3条妇女有权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其他任何领域平等享有所 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些人权和自由并应受到保护.这些权利尤其包括: (a) 生命权利;

6 (b) 平等权利;

7 (c) 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8 (d) 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7 (e) 不受一切形式歧视的权利;

7 (f) 身心健康方面达到其所能及的最高标准的权利;

9 (g) 得到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10 (h) 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11 第4条各国应谴责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不应以任何习俗、传统或宗教考虑为由 逃避其对消除这种暴力行为的义务. 各国应以一切适当手段尽快采取政策消 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为此目的: (a) 如尚未批准或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者,应考虑批 准或加入该公约或撤销其对该公约的保留;

6 《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

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6条.

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6 条.

8 《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

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9条.

9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2 条.

10 《世界人权宣言》,第23 条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6条和 第7条.

11 《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7条;

以及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258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 (b) 应避免对妇女施加暴力;

(c) 应作出适当努力,防止、调查并按照本国法律惩处对妇女施加暴力 的行为,无论是由国家或私人所施加者;

(d) 应在本国法律中拟定刑事、民事、劳动或行政处分规定,以惩罚和 纠正使妇女受到暴力伤害的错误行为, 应为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提供运用司 法机制的机会, 并根据国家立法的规定为受到伤害的妇女提供公正而有效的 补救办法;

各国还应使妇女了解通过这种机制寻求补救的各项权利;

(e) 应考虑是否可能拟定国家行动计划, 用以促进对妇女的保护, 使其 免受任何形式暴力的伤害,或者在现有的计划中列入这方面的规定,为此, 应酌情考虑一些非政府组织, 特别是关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非政府组 织所可提供的合作;

(f) 应全面拟定能促进保护妇女免受任何形式暴力行为伤害的预防性 方法和各种法律、政治、行政及文化性质的措施,并确保不致因法律、执法 方式或其他干预行动方面缺乏性别敏感性而出现使妇女再次受伤害的情况;

(g) 应在其现有资源允许范围内并酌情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 尽最大努 力确保使遭受暴力的妇女以及必要时使其子女得到专门援助,诸如康复、协 助照料和扶养子女、治疗、指导、保健和社会服务、设施和方案以及支助结 构等,并应采取其他一切有助于其安全和身心康复的适当措施;

(h) 应在政府预算中拨出足够资源, 用于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关 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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