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3-07-16 |
6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源怡股份及所有查验对象已向本所保证, 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 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 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 同其他申请文件一同上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源怡股份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第一部分公司一般之问题
1 1.合法合规 问题
1 之1.1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1.1 股东适格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 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1.1.2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7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 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 1.1.3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是否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一) 关于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 形的补充核查 为确认孙兆明、 李爱清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 的情形,本所律师取得了孙兆明、李爱清分别出具的《情况查询表》 、 《声明与承 诺》及《确认函》 .
1、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一直为孙兆 明、李爱清.该等股东背景情况如下: 孙兆明,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0 年发起设立浩 源热电,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孙兆明不存在其他任职情况. 李爱清,196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0 年发起设立浩源 热电并历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综合部部长,现任公司董事、综合部部长;
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李爱清不存在其他任职情况.
2、根据孙兆明、李爱清分别出具的《情况查询表》 、 《声明及承诺》以及《确 认函》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属于国家 公务员、现役军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源怡股份股东主体适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成为公 司股东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的补充核查 经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孙兆明、李爱清夫妇,认定的理由
8 和依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