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3-08-06 |
1 ― 深府办规〔2018〕10 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 已经 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
2018 年8月31 日―2―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 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 规 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 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 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 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 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小散工程, 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 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 (含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 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 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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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 类房屋装饰装修;
(五)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 建、改建、扩建);
(六)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七)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八)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
20 万 方以下的零星受纳工程;
(九) 其他由市政府决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 建设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 规定执行.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作适 当细化的规定.其中,对于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 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以及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市 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由各区政府参照本暂行办法 予以纳管.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除外.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零星作业, 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 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 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 具体包 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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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 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 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三)小型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 业;
(五)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六)其他由市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纳管的零星作业活 动. 在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的零星作业安全监 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各区政府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作适当细化的规定. 第五条 我市相关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 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 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零 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 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六条 以下情形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