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3-09-22 |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7 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又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原因,导致股 权转让协议无法实施,公司终止了该协议.
2011 年1月份,公司办理完成了成都梦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
2011 年5月30 日与上 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智造空间电子商务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 持有的成都梦谷 100%股权全部转让. 成都梦谷已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公司 也已收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4,500 万元及当地政府对成都梦谷进行项目 补贴的 1,630 万元. 明发集团认为,公司之前已和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 不应终止,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此产生:
1、2011 年10 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 裁申请.
2、2012 年3月31 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 ,立即办理成都梦谷 100%股权转让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将成都梦谷 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被申请 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 3,300 万元为基数按每日 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
2010 年3月23 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
(一)裁 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
25 万元;
(4)本案仲裁费 328,440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该仲裁费,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 328,440 元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3、2012 年4月11 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撤销该仲裁裁决;
另,成都梦谷已完成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 与手续,已不是公司财产,该裁决书第
1 点已无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向厦门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了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的起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案号为 [2012]厦民认字第
25 号) .
4、2012 年7月26 日,公司接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双流法院 )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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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应诉通知书、诉状等法律文书(案号为[2012]双流民初字第
2803 号) ,明发集团针对成都梦 谷股权转让纠纷又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一(本公司)与被告二(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于2011 年5月30 日签 订的关于被告三(成都梦谷)股权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
一、被告
二、被告三立即共同负责将被告三(成都梦谷)100%股权 恢复登记至被告一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5、2012 年9月29 日,双流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案件所涉土地使用权利益超出双流县 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范围,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成都中院 )审理.
6、2013 年7月22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对案情进 行调查核实,鉴于本案件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现 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