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3-09-22 |
7、2013 年9月16 日,公司收到双流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 ([2013]双流行初字 第43 号)及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 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 双流工商局 )在 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梦谷股权转让事项中,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而作出相关变更登记,因此 要求双流法院认定双流工商局关于成都梦谷相关变更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公司将作为第三 人参与该等诉讼.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双流工商局对成都梦谷的下列变更登记违法并撤销下列登记:2011 年5月16 日,法定代表人变更;
2011 年6月1日,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成 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 年6月27 日,投资人(股权)变更;
2012 年4月20 日, 法定代表人变更.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8、2013 年10 月30 日,双流法院对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 流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 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
(一)项,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9 第六十三条第一条第
(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黄焕明的起诉. (2)案件受理费
50 元,依法退还二原告.
9、2013 年11 月13 日,针对行政诉讼裁定结果,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流法院的裁 定结果,向双流法院提交上诉状,依法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
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10、
2013 年11 月15 日, 厦门中院对公司向其提出的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