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3-09-24 |
2018年2月6日,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夏建平、罗勤、阎政、钟慎政、沈S、金建平、金力 及 杭州复晖实业有限公司 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分别披露 《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现对 《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江苏吴中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一、 《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内容
1、原内容为: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二、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股份的计 划. 现修订为: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二、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股份的计划.
二、 《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内容
1、原内容为:
一、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改变,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现修订为:
一、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2、原内容为: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 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述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现修订为: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 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