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3-09-29 |
3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通过《2011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通过《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通过《2011 年财务决算报告》 ;
5、审议通过《2012 年财务预算报告》 ;
6、审议通过《2011 年利润分配预案》 ;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就
2011 年度的工作情况做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进行监票和计票,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由主持人予以宣布. 经核查,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经核查,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 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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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5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臧欣周玉娟
2012 年5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