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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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减少 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若本公司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 投保人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公司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对于按保险年度计 收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如果对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期间不满一年,本公司将根据下 表约定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资格丧失日至满期日的天数 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 足300天或以上 60% 足270天少于300天50% 足240天少于270天40% 足210天少于240天30% 足180天少于210天25% 少于180天0% (2)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 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 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于本合同项下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 金额之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 含该被保险人. 第五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 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 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 交差额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 计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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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 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并按约定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 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 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 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 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 产. 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 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 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某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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