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3-11-24

2、独立性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1-10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并独立于 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 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 系以及土地、房屋、办公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 于控股股东的经营体系.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领薪;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开立了账号为33001638047059158158 的银行基本账户,未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发行人取得嘉兴市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国地税浙税联字浙税联 字33040177826404X 号《税务登记证》 ,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交 纳;

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 决策;

发行人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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