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3-11-25 |
5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 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时点起,公司应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 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公告具体股份回 购计划.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本公司每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 》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1 完成公司回购股份 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 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5 日内,提出增持公司 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控股股东按照 市场价格增持,每年度增持的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 2%.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2 完成股东增持公司股 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6 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 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 司领薪的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士)应在
30 个交易日内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 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每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该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的 3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告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或已公告回购计划但未实际履行, 则公司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或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未 实际履行, 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 分红予以冻结,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 则公司应扣留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 资薪酬归公司所有.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 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 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