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3-12-01

9 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3.9 条 股票的赠与、抵押和继承 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赠与、抵 押和继承. 赠与和继承公司股票的应当凭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依法向 法定登记机构登记.抵押公司股票的应在法律、法规要求的登记机构 登记.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3.10 条 股份的合并或拆细 公司为生产经营及公司发展的需要可以经董事会提议, 由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并在取得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后,按照一定的比例 将公司的股份合并或拆细. 第3.11 条 增资扩股的方式 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 获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增资扩股. 其发行方式如下: 1. 公开发行股份;

2. 非公开发行股份;

3.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5. 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许可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3.12 条 股票补发 公司记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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