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3-12-20 |
(一) 大成证字[2015]第205-1 号www.
dachenglaw.com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7层7/F, Building D,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 Beijing, China
100020 Tel: 8610-58137799,Fax: 8610-5813773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晓进机械挂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晓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河北晓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的身份参加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就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河北晓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北晓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 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晓进 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修订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 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和所用 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晓进机械挂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 对《反馈意见》的答复
一、公司特殊问题
1、2014 年11 月公司曾提交新三板申报材料. (1)请公司简要说明此次申报 文件的更新情况. (2)请主办券商、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公司此次申报文件与 前次申报文件重合期间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若存在,请公司补充说 明前述差异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出现差异的 合理性及合法合规性. 答复: (1)河北信产新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晓进机械的股东之一,为晓进机械整 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之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河北信产新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5月4日,
2014 年4月2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基金类型为股 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河北天成宝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华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会计期间由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1-7 月更新为
2013 年、2014 年及2015 年1-5 月份, 更新相关的财务数据、 重大合同. 详见原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