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4-01-06 |
8 - 公示,公示期为
5 天. 依据安全质量整改通知书或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认定的不良 行为,每月以列表方式集中进行公示.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安全质量部在 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天. 3.确定. 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公示期间, 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 公 司信用评价领导小组组织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 经核实申诉理由 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一般不良行为, 可采取平 时记录、每月集中公示的方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静态验收、 动态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体 质量方面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 铁路局或验收组织单位可直接认 定为不良行为,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公司,公司纳入当期信用 评价. 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影响行车 的问题(含静态验收、动态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完成整改的) , 铁路局或验收组织单位可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并加倍进行扣 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公司,公司纳入当期信用评价. -
9 - 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属于施工中偷工减料或对工期产生影响 的,按附件
3 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四条 公司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 要求施工 企业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 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认定部门批复 或复核;
整改期结束没有完成整改工作的,未整改完成部分按新 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外部审计、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不良 行为问题, 由公司安全质量部或相关部门按要求将处理情况反馈 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均有记录不良行为的责任, 根据职责 分工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的均应及时进行记录. 公司各部门应 在不良行为记录后,将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 及主要责任人、确定情况等内容书面送安全质量部,由安全质量 部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接到外部相关单位、 公司各部门 以及监理单位记录的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时,及时按程序进行公 示、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每两个月(单数月
4 日前)将不 良行为汇总书面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 公司相关 部门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认后
2 个工作日内报省铁投 集团;
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 -
10 - 认定并上报省铁投集团.报送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内容、等级, 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铁路总公司参与投资项目 由公司会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 同时上报铁路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当期信用评价扣
20 分,并 纳入珠三角城际辖内失信. 第十九条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 录.
第五章 评价加分、扣分及结果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加分包括营业线抢险加分、新线抢险 加分、实现项目重要节点工期加分、施工难度大(复杂)加分、 参加社会抢险加分和其它突出贡献加分. 加分行为认定及加分值 按《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抢险加分标准》(附件 6)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积极参与珠三角城际营业线抢险救灾、辖 内其它项目抢险救灾或由省铁投集团、 广铁集团和公司组织参与 应急救援任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