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4-04-04 |
(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东区 A 座31 层 邮编:
100022 Add: 31/F,Office Tower A,Jianwai SOHO,39 Dongsanhuan zhonglu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China 电话(Tel) :010-58698899(总机) 传真(Fax) :010-58699666 网址(http)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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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之 约定, 担任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 问,就贵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根据股份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作为股份公司本 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申请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获授权为本 次申请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2、本所根据《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 、 《主办券商推荐规定》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条件使用基本标准指引 (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和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申请挂牌涉及 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之相关要求,查阅 了股份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交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 对涉及本次 申请挂牌合法性及合规性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调查, 听取了股份公司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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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股份公司如下保证:股份公司保 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法 律文件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股份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材 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本所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对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者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的意见、说明 或其他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 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其他专业事项内容时, 本所依赖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评估报告、审计报 告和其他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判断及明示或默示性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