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4-04-14 |
4 名医药拥有的股份权益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2010 年12 月,王婉灵和郑松作为名义持有人代未名医药 核心管理团队增资, 并于
2012 年8月15 日将上述股份以入股成本价全部转让给 深圳三道.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行为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股份支付,相 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及对本次交易 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未名医药
2012 年8月、2013 年4月发生股权转让的原 因、作价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于
2014 年4月21 日停牌,2014 年4月4日、4 月23 日,未名集团分别与国元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 ,未名集团向国元信托 合计借款 29,805 万元, 借款期限
24 个月, 海南天道以其所持未名集团 30%股权、 潘爱华以其所持海南天道 60%股权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 请你公司: 1) 补充披露上述借款的原因、用途,并向我会提供《信托贷款合同》原件.2)结 合未名集团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授信额度等,补充披露 未名集团是否具有偿债能力,本次交易的收购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的规定.3)补充披露未名集团与国元信托或他人之间,是否存在可 能影响未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安排.4)补充披露该控制权被质押事项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请收购 人财务顾问和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未名医药原为北京大学作为主办单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实际控制人之一潘爱华现为北京大学教授,是未名医药的核心技术成员之一.请 你公司补充披露:1)未名医药现有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2)未 来知识产权归属的确定原则,是否存在潜在争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未名医药采用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外包研发三种模式, 已有研发成果中多为自主研发.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现有专利及非专利技术 是否为共有.2)未名医药在研项目的研发模式.如为联合研发的,合作研发协 议的主要条款,技术成果的归属.3)未来上市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是否具有独
5 立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的 重大风险提示 显示,如市场环境、行业政策、业务拓展、 司法程序执行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潘爱华及一致行动人、未名集团无法履 行相关承诺,可能出现潜在同业竞争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上市公司 其他股东造成全部直接及间接之经济损失的风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 市场环境、业务拓展的具体情形.2)潘爱华及一致行动人、未名集团未来无法 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形是否合规、合理.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10.停牌期间,上市公司股东阿联酋绿色尼罗商业公司向北京华泰瑞联并购 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广广视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让
730 万股上市公司 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19%) ,转让价格较停牌前股价折价 6.85%.请 你公司补充披露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广广视科技有 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其他协议或 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对方共同承诺未名医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