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4-04-14 |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3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趋势良好,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 案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 股利不少于
2 股.
3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 当期利润分配方式中含有现金分配方式的,现 金分配金额应不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 5%. 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的投票权.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三)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 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六)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 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 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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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八)公司提供多种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 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