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4-04-15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 ( 2018)京01民终783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北京科兴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公司及委托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0月29日到 北京科兴要求进行财务资料的查阅、复制等工作,但北京科兴相关负责人员仅允许审计人员对判 决书中有明确列明的北京科兴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报表、2017年度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会 计账簿、2018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报表进行查阅, 以及仅允许复制北京科兴2018年1月至8月的财务报表.对于公司及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以及查阅、复制北京科兴登 记会计账簿所依据的会计凭证 ( 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和实施其他必要审计程序 事宜,北京科兴相关负责人员均以生效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列明为由而予以拒绝. 为进行公司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未名生物经通过发律师函等多种方式与北京 科兴方面多次交涉后,公司及所聘请的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3月 中旬派员进驻北京科兴,要求北京科兴方面配合审计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但是, 北京科兴相关负责人员仍然仅允许公司及审计机构人员查阅、复制北京科兴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 和查阅北京科兴2018年度的会计账簿,仍然以生效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列明为由,拒绝复制北京科 兴2018年度的会计账簿,拒绝查阅、复制北京科兴登记会计账簿所依据的会计凭证 ( 包括原始凭证 和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以及拒绝配合审计机构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2019年4月,北京科兴 向未名生物提供了由北京科兴所聘请的审计机构中诚信安瑞 ( 北京)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9年4月3日出具的北京科兴2018年度的审计报告 【 中诚信安瑞审字[2019]第222号】,该审计报告 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北京科兴前述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公司在2018年度财务报 表中确认了对北京科兴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18年度投资收益等财务数据. 虽然北京科兴前述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并没有违反前述生效判决书中所明确判决的内容,但是,北京科兴的这些配合工作尚不足以使审计机构对北京科兴的财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由此导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虽然公司因此事项被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但公司已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对北京科兴之投资收益等财务数据的确认,是基于北京科 兴所提供的经其聘请的有审计资质的审计机构中诚信安瑞 (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出具 的北京科兴2018年度的审计报告 【 中诚信安瑞审字[2019]第222号】中列明的财务数据;
目前不涉 及对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形. ( 2)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与北京科兴解决争议的进展情况,后续解决措施及时间表.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并详细说明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审计过程如何受限、 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具体情形和原因.并列示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判断依据,以及认 定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不具有审计准则所述的广泛性影响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以 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 回复】 ( 2)为了维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未名生物作为北京科兴股东的相关知情权,公司将 继续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与北京科兴进行协调、沟通,并采取必要行政和法律手段, 争取北京科兴的配合和/或取得符合审计要求的财务数据及审计证据.近期,我公司还将采取积极 的法律手段,获取相关的财务资料,配合审计机构执行相关的审计程序,捍卫我公司作为股东的合 法权益. 会计师的意见: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未名医药 )持有北京科兴26.91%的股权,能够 对北京科兴施加重大影响, 采用权益法核算.2018年度确认了对北京科兴的投资收益126,166, 585.89元,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显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434,744,029.57元. 会计师针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及对应投资收益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2018年10月29日,本所受未名医药委托,派出审计小组进场北京科兴,审计人员现场工作时 间为10月29日至11月1日共四天.北京科兴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8)京0108民初22373号 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京01民终783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提供并允 许我们查阅、复制2018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 ( 即2018年1月-8月)的会计报表,提供并允许我 们查阅2018年1月-8月的会计账簿.现场工作时,我们查阅了2018年1月-8月的会计账簿,包括科目 余额表和明细账,并将会计账簿与会计报表进行了核对. 2)我们抽查打印了北京科兴中国建设银行上地支行 ( 基本户)、中国民生银行上地支行、中国 银行上地支行共三个银行账户2018年1月-10月银行流水. 3)向未名医药提交与北京科兴2018年年审相关的资料清单,要求北京科兴提供会计凭证资料 及其他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资料,要求实施询问、盘点、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 4)2019年3月18日,本所审计人员进场北京科兴,获取了北京科兴2018年9月-12月会计报表, 查阅了2018年9月-12月的会计账簿,对会计账簿与会计报表进行了核对. 5)获取了中诚信安瑞 (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出具的北京科兴2018年 度审计报告.将该审计报告与北京科兴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核对,对未名医药确认的投资收益的 准确性进行复核. 审计人员在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时,未被允许查阅、复制原始凭证及其他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 资料,未能实施询问、盘点、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判断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一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