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4-05-06 |
622 章)( 《 公司条例》 )及《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文划一.下一步工作5. 由於绝大多数回应者都赞成这项立法工作,我们会着手拟备条例草案,以期在二零一五年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在拟备条例草案时,我们会继续与相关持份者保持沟通.第二部―法 定企业拯救程序及在无?偿债情况下营商的条文背景6. 二零一四年一月,我们向委员会汇报3,关於设?新的法定企业拯救程序,以及订立在无?偿债情况下营商的条文,经考虑二零零九至一零年就有关建议的概?大纲及一些相关特定课题的公众谘询结果后,我们正积极制订进一步的建议( 二 零零九至一零年谘询工作 ) . 我们特别详细考虑了上次谘询未有讨?的其他重要事项.制订有关法定企业拯救程序及在无?偿债情况下营商的条文的详细建议7. 我们已就法定企业拯救程序及在无?偿债情况下营商的条文制订一套详细建议,分别载於附件B及附件C. 概述各项建议的要点载於第8至37 段.3请参阅委员会文件CB(1)625/13-14(08)号.4(1) 法定企业拯救程序8. 目前,面临财政困难的公司可选择根豆咎?》第673 条与债权人订立 偿债安排或妥协 .?过, 偿债安排或妥协 没有提供不采取法律行动的法定暂止期;
暂止期可约束债权人,以便公司制订拯救计划.此外,作出 偿 债安排或妥协 涉 及不少法院程序,可能所费不菲,而且相当耗时.9. 设立法定企业拯救程序,旨在让陷入短期财政困难的公司可选择毋须即时清盘,而是动该程序,以期扭转形势,尽量重振业务.设计企业拯救程序时,我们已参详了以下的重要考虑因素:(a) 企业拯救程序应设定时限,订明须采取的步骤,以便债权人可尽快决定有关公司的未来路向;
(b) 应制订有关条文,委任独立的第三方为临时监管人,以暂时接管公司、研究拯救公司的计划,并拟订自愿偿债安排方案;
(c) 临时监管人须为特定方案(见第25 段)作出建议供债权人考虑及决定;
(d) 应订?在公司接受临时监管期间不对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及程序的暂止期,以便临时监管人可以全力制订拯救计划;
(e) 应制订适当措施,以制衡临时监管人4行使权力;
(f) 公司如进行企业拯救程序,其雇员可获得的保障?应逊於他们在公司因无力偿债而立即进行清盘的情况下所得的保障;
以及(g) 企业拯救程序应以不涉及法院的安排为主,省时省费.4如最终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批准自愿偿债安排方案,临时监管人便会成为自愿偿债安排的监管人,负责监察自愿偿债安排的实施情况.请参阅第28 段.临时监管人行使权力的制衡措施也同样适用於在实施自愿偿债安排期间的监管人.5企业拯救程序的法定目的10. 临时监管人的工作应达到明确的目标.我们建议指明企业拯救程序的法定目的,是尽量增加公司继续经营的机会,或尽可能挽救其业务,不然也力求为公司的债权人取得较即时并无力偿债的清盘为佳的回报.动企业拯救程序11. 我们建议,公司的成员或董事(透过成员或董事会议的决议案)或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如公司已进入清盘程序,及视乎情况而定)如认为公司无?偿债,或相当可能会变为无力偿债5,便可透过委任临时监管人,动企业拯救程序.12. 现行的国际做法容许公司的主要有抵押债权人在动企业拯救程序的过程中,担当重要的角色.有见及此,加上在企业拯救程序进行期间,有抵押债权人强制执行其抵押的权利因暂止期而暂缓行使,我们建议,公司如欲藉委任临时监管人而展开企业拯救程序,须事先取得主要有抵押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因应持份者的意见,我们会进一步考虑,公司如没有主要有抵押债权人,是否须取得所有有抵押债权人的同意,才可动企业拯救程序.委任临时监管人13. 根懔憔胖烈涣隳贲蜒ぷ鞯淖芙,我们建议,会计师和持有执业证书的律师符合资格获委任为临时监管人,为这个崭新的业务提供更大的市场灵活性.有关临时监管人在执行其职务时的操守的投诉,会根榭鲇上愀刍峒剖峄蛳愀勐墒岣⒉扇∈实钡募吐纱Ψ中卸.5《公司(清 盘及杂项条文)条 例》第178 条现时所用的偿付能力测试(即 糅合现金流量测试和资产负债表测试), 会予以采用.614. 我们建议,若干类人士,例如那些被视为有利益冲突的人士,不符合资格出任临时监管人,这与公司破产法例优化工作中适用於临时清盘人和清盘人的委任的类似建议(见 第4(b)段 )一 致.此外,我们建议,准临时监管人也须拟备相关关系的声明(参照公司破产法例优化工作中适用於临时清盘人和清盘人的类似建议(见 第4(c)段)) 和弥偿声明,让债权人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就其委任是否适当作出有根木龆(见 第16 段有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部分). 临时监管人的职责及权力和制衡措施15. 在公司接受临时监管期间,临时监管人会成为公司的代理人,接管公司的业务、事务及财产.公司的高级人员须暂停履行或行使其职能及权力,但经临时监管人批准除外.16. 临时监管人须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会议须在临时监管展开之日起计十个办公日内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