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4-05-07 |
2 详情请参阅https://www.legco.gov.hk/yr16-17/chinese/panels/ps/papers/ps20170717cb4-1384-2-c.pdf 附录I至II.
3 新规管机制下的安排适用於按可享退休金条款/新 长期聘用条款受聘并在2011 年9月1日或之后停止政府职务的首长级公务员,以及在2011 年9月1日或之后签署新合约或续约的首长级公务员.-3-管制期及禁制期 8. 委员认为,梁展文先生的事件显示,有关规管安排不足 以防止首长级公务员在政府以外从事某些可能与其过往的政府职务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或引致公众有负面看法的工作.对於政府当局未有接纳他们的意见,终身禁止首长级公务员在离职后从事特定类别的工作(特别是当前首长级公务员曾涉及土 地、物业或批出专营权等政府工作),部分委员表示失望. 另一 方面,部分委员持不同意见;
他们认为对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就业施加严苛的限制,可能会减低公务员职位的吸引力及挽留人才的能力.他们又认为,政府当局必须确保规管机制的改善措施在法庭上可经得起法律挑战. 9. 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规管机制较其他海外司法管区 更为严谨.当局为规管机制制订改善措施时,已充分考虑到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考虑因素,以及有需要维护公务员伍的诚信.根本执铀饺寺墒θ〉玫姆梢饧,在相称性原则 (即以 是否不超出为达致有关目标所需的限度作为准则)下,有关的管 制期必须合理,并与首长级公务员的服务年期相称,以符合已订定的政策目标.委员建议的终身禁止措施若付诸实行,将容易受到法律挑战. 10. 在事务委员会
2017 年7月17 日的会议上,委员询问当 局有否订立任何指引,防止前首长级公务员利用其与政府当局中的前同事的关系.有委员建议,政府当局应L集资料,以统计在管制期届满后任职於过往与他们有工作关系的公司的退休首长级公务员. 11. 政府当局表示,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在审批离职后从事外 间工作的申请时,可在适当的情况下施加特定工作限制.另一方面,退休首长级公务员应该深明,外界期望他们在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时与前政府同事联络所秉持的操守标准.由於规管机制已达致保障公众利益及保障个人就业权利的目的,政府当局认为并无需要向前首长级公务员收集管制期后的就业资料. 在指定的非商业机构从事无薪工作 12. 一名委员在事务委员会
2012 年6月18 日的会议上察 悉,首长级公务员只须知会政府当局他们在指定的非商业机构从事无薪工作,而部分非商业机构或会涉及竞投政府合约.该委员关注到在竞投有关合约时,前公务员向此等机构提供的协助可能会使后者处於较其他竞投者有利的位置.政府当局答-4-称,《官方机密条例》(第521 章)禁止前首长级公务员在未获授 权的情况下,披露他们於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或凭藉公职身份通过保密的方式获得的文件、资料或知识.公务员未获授权而披露指明的资料,可被刑事制裁. 13. 一名委员进一步指出,若干非商业机构在《税务条例》 (第112 章)下可能属牟利性质,故《官方机密条例》未能处理利 益冲突的问题. 政府当局澄清, 指定的非商业机构 须 主要不 涉及商业运作 .根端拔裉趵纷⒉嵛壬仆盘宓幕共换 自动获认可为 指定的非商业机构 .因此,该等属牟利性质的非 商业机构或不符合资格作为指定的非商业机构.此外,决定某宗申请会否造成利益冲突时考虑的因素,围远较《官方机密条例》所涵盖者为阔.在接获前首长级公务员从事无薪工作的通知后,公务员事务局会审视有关个案,亦会在有必要时要求有关的公务员提供附加的资料,甚至要求他们在从事有关工作前先取得当局批准.公务员事务局亦可要求有关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及申请获批准前不开始有关的外间工作. 退休首长级公务员任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岗位 14. 一名委员在事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