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4-05-07 |
2017 年7月17 日的会议上列举 一宗个案指,有一名民航处前首长级人员获该处聘用为合约雇员处理新航空交通管理系统的招标工作,而有关人士在约满后随即获该系统的中标承办商聘用.该委员建议,当局亦应向按合约条款获聘的前首长级公务员施加有关合约后工作的限制. 15. 政府当局强调,当局会按不同的准则彻底审核每宗首长 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申请,例如申请人在紧接停止政府职务前的一段指定期间(3 年或以上)所担任的职务和责任, 当中有否涉及其准雇主或与所申请的外间工作有关;
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曾否参与制订政策或决策,使其准雇主直接或间接得益或可能直接或间接得益;
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曾否接触资料,令其准雇主较相关竞争对手获得不公平的优势;
以及申请人若从事所申请的工作,会否牵涉利益冲突、 延 取报酬 或其他不恰当之处,或令公众怀疑会有上述情况.获政策局/部门( 局 /部 门 )聘用为合约员工的前公务员,一般受聘於履行需要特定公务员专门知识或经验的职务,有关的局/部门可在其认 为适当的情况下,在规管机制之上施加约满后受聘的规管条件. -
5 - 因退休以外原因离开政府的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 16. 委员询问,对於因退休以外原因离开政府的首长级公务 员,政府当局如何就他们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进行有效的规管.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当局会按适用於退休首长级公务员的同一套准则考虑有关申请.虽然没有预设的最低限度禁制期,但政府当局可按个别申请的情况,在考虑利益冲突及公众观感的疑虑后,决定应否施加禁制期;
若有必要施加禁制期,亦会决定有关禁制期的长短.考虑有关禁制期长短的因素,亦已载於相关的公务员事务局通告. 申报利益冲突 17. 委员认为,当局必须向申请退休后就业的人员表明,他们必须尽其所知,披露其过往一切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事务往来;
当局必须确保,申请人若未能在申请表内彻底而诚实地交代相关资料,将会引致严重的后果. 18. 政府当局表示,申请人须根婀芑频恼吣勘昙捌 估准则,评估其申请到底会否与其过往的政府职务有任何实际或潜在冲突.申请人亦须提供详细的资料,披露其任职政府最后3/6 年(属首长级薪级表第
1 至3点的申请人为
3 年, 属首长 级薪级表第
4 点或以上的申请人则为
6 年)期间与其准雇主在合 约、法律、公务及其他事务上的重要接触/往来.此外,当局会 要求申请人任职政府最后 3/6 年期间曾工作的局/部门协助审核 有关的申请.如申请人未能就其申请提供足够及准确的资料,当局可作出惩处,撤销/在一段指定时间暂时撤销离职后从事工 作的批准,提供虚假的资料亦须负上刑责.由2011 年9月1日起,部门 /职系首长须进行离职面谈,以提醒行将退休的首长级 公务员必须遵守规管机制、务须避免利益冲突,以及在申请离职后就业时提供充足和准确的资料. 检讨规管机制 19. 因应公众 对规管机制的透明度(尤其是审核准则及程序) 的深切关注,委员询问当局会否进一步检讨规管机制. 20. 政府当局强调,谘询委员会会将其周年工作报告书提交 立法会省览,报告书载列过去一年谘询委员会处理过的申请.每宗获准从事外间工作的申请的详细资料,包括申请人姓名、其在政府担任的最后职位、停止政府职务日期、雇主姓名、工作岗位、主要职务、工作限制、开始工作日期、谘询委员会的-6-意见及政府当局的决定,均会纳入公开登记册内,该登记册亦会上载至公务员事务局网站供公众查阅.同时,政府当局会直接通知相关准雇主,当局对获准的工作所施加的工作限制及其他条件,并要求申请人就其工作的任何重大变更事先向当局取得批准,当局亦会定期向离职后从事获准外间工作的申请人索取最新资料,以便进行监察.由於规管机制一直行之有效,政府当局现阶段并无计划就此机制进行进一步检讨. 21. 委员询问当局有否设立渠道,供申请离职后从事外间工 作被拒的申请人提出上诉.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申请被拒的申请人可向公务员事务局提供新的资料,要求就其申请进行覆核.若有关申请再次被拒,申请人可向行政长官提出上诉或寻求司法覆核. 政治委任官员及公营机构的高级人员 22. 部分委员促请政府当局收紧就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就业作出的规管.由於政治委任官员的聘任制度有所不同,事务委员会已将他们的关注事项转交政制事务委员会跟进讨论.关於对公共机构高级人员的管制,政府当局表示,每个公共机构均订有本身的规管机制,而该等机构会在相关的政策局下运作. 在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相关质询 23. 议员曾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