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4-05-07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康达股发字[2016]第0087-1 号 二一六年十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

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成都 CHENGDU 菏泽 HEZE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5层,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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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6 传真/FAX: (8610)6552

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

kangdalawyers.com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3-2-2 释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列明简称外,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所 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 含义: 简称 - 含义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一) 》 (康达股发字[2016]第0087-1 号)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 (康达股发字[2016]第0087 号)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 (康达股发字[2016]第0088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3-2-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康达股发字[2016]第0087-1 号致: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已于

2016 年9月28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若干事宜进行了补充核 查,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出具之日期间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 行的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 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 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 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

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 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 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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